秘书处是联合国的一个主要机关。《联合国宪章》第七至八条、第九十七至一百零一条主要涉及秘书处。《宪章》的其他条款也可能与秘书处的工作有关。
秘书长作为本组织的行政首长领导秘书处。秘书长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委派之。
秘书处向其他主要机关提供服务,并开展它们授权的工作。秘书处根据本组织不断变化的需要按部厅组织。随着时间的推移,秘书处的结构和职能发生了变化。
《工作人员条例》由大会制定,由秘书长颁布。《工作人员条例》要求秘书长提供并执行与《工作人员条例》相一致的《工作人员细则》。工作人员发表的声明(以前的就职宣誓)是《工作人员条例》的一部分。
现行《工作人员细则》和《工作人员条例》:ST/SGB/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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