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章》在以下的章节中提到了专门机构:
有17个*专门机构: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各组织与联合国之间的关系协定而与联合国合作的国际组织。
每个专门机构都有接纳成员和任命其行政首长的程序。
《宪章》第五十八条规定,联合国应“作成建议,以调整各专门机关之政策及工作”。通过经社理事会和行政首长理事会(行政首长协调会)促进协调。
*注:有时提到15个专门机构,因为现在被视为一个组织的世界银行集团的一部分由三个专门机构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