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开展人权工作,联合国设立了若干机构。在研究人权议题时,必须首先区分基于宪章设立的和基于条约设立的人权机构。
基于宪章设立的机构具有如下特点
人权理事会的前身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两者均为基于宪章设立的机构,设立依据是联合国主要机关决议,该决议的权威性源于《联合国宪章》。
目前,基于宪章设立的机构包括人权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包括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和咨询委员会等)。
人权理事会成立之前,基于宪章设立的机构为人权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包括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等)。
自1947年起,特别报告员等特别程序便开始开展人权工作,先后向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报告。
2005年9月,大会第60届会议以第60/1号决议通过了世界首脑会议成果,特别呼吁加强联合国人权机制,会后不久即成立了人权理事会。
人权理事会负责在全球范围内加强人权促进和保护工作,解决侵犯人权的状况,并对此提供建议。
- 从第 2 届会议开始,人权理事会的会议报告有两种类型。
- 提交给大会的报告以补编 53 的形式发布,其代码为 A/届会/53,其中包含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和投票信息以及决定。
- 会议报告以代码 A/HRC/届会/... 的形式发布,其中包含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和投票信息以及决定;以及会议记录、出席情况、议程和会议文件清单的摘要。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2007年至今)
大会2006年3月15日第60/251号决议决定设立人权理事会,并授权理事会执行普遍定期审议,审议各国在人权方面履行义务和兑现承诺的情况。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第5/1号决议附件所载题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体制建设”的案文中制定了普遍定期审议的主要内容
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2007年至今)
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是一个专家机构,行使理事会智囊团的职能。
特别程序(1947年至今)
人权理事会有责任开展特别程序,包括接管人权委员会遗留的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机制包括:
特别程序通过国别任务或专题任务对特定人权问题进行调查、讨论和报告。
人权委员会原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附属机构;2006年3月27日,委员会最后一次召开会议,即第62届会议;其工作由人权理事会接管。
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1947-2006年)
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是人权委员会的主要附属机关。
工作组
几十年来,多个特设工作组向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报告。
特别程序(1947年至今)
工作组和特别报告员等特别程序向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提交了许多报告。人权委员会被取代后,这些特别程序继续向人权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报告。详情请见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