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设有六个主要委员会。
每个委员会处理一个特别议题,并根据议题分配给各委员会议程项目。主要委员会需向全体会议提交一份有关各个分配项目的报告。
主要委员会均为全体委员会: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参与其中。
主要委员会均有资格获得会议记录服务。
大会第1届会议(1946年)至第30届会议(1975年),会议和文件皆有序编号。自第31届会议以来,文号开始包括届会号。
第一委员会是大会六个主要委员会之一,分配给其的议程项目涉及裁军与国际安全事务。
第一委员会就分配给其的各议程项目向全体会议另行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均:
全体会议审议每份报告并就报告所含决议草案或决定草案投票。
例如,根据第一委员会的报告(A/69/468),大会通过第69/209, 69/210, 69/211, 69/212 和 69/213号决议。
第二委员会是大会六个主要委员会之一,分配给其的议程项目涉及经济和金融问题。
第二委员会就分配给其的各议程项目向全体会议另行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均:
全体会议审议每份报告并就报告所含决议草案或决定草案投票。
例如,根据第二委员会的报告(A/69/468),大会通过第 69/209, 69/210, 69/211, 69/212 和 69/213 号决议。
第三委员会是大会六个主要委员会之一,分配给其的议程项目涉及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事项,包括人权问题。
第三委员会就分配给其的各议程项目向全体会议另行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均:
全体会议审议每份报告并就报告所含决议草案或决定草案投票。
第四委员会是大会六个主要委员会之一,分配给其的议程项目涉及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问题,包括维和事宜。
第四委员会就分配给其的各议程项目,包括“维和行动全面审查”,向全体会议另行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均第四委员会就分配给其的各议程项目,包括“维和行动全面审查”,向全体会议另行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均:
全体会议审议每份报告并就报告所含决议草案或决定草案投票。
例如,根据第四委员会的报告(A/70/499),大会通过第70/92号决议。
1993年第48届会议召开之前,第四委员会仅负责处理非殖民化问题。另一个主要委员会——特别政治委员会负责处理政治问题。
在1993年之前,特别政治委员会在联合国文件和出版物中仅列于第一委员会之后。根据大会第47/233号决议,特别政治委员会与第四委员会合并,从此,第四委员会排位顺序上升至第二位。目前,在联合国日刊等一些出版物中,委员会排列顺序依次是:第一委员会、第四委员会、第二委员会、第三委员会、第五委员会、第六委员会。
第五委员会是大会六个主要委员会之一,分配给其的议程项目涉及行政和预算问题。
第五委员会就分配给其的各议程项目向全体会议另行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均:
全体会议审议每份报告并就报告所含决议草案或决定草案投票。
例如,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69/422 + Add.1 + Add.2),大会通过第 69/3, 69/262, 69/263 和 69/274 号决议。
第六委员会是大会六个主要委员会之一,分配给其的议程项目涉及法律事务。
第六委员会就分配给其的各议程项目向全体会议另行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均:
全体会议审议每份报告并就报告所含决议草案或决定草案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