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多边环境协定都设有监察机构。
监察机构通常由协定缔约国(即:已签署、批准或同意遵守协定的国家)组成。取名为缔约方会议、缔约方会议大会或其它类似名称。同时该机构还设有秘书处,以协助理事会的工作
本指南只列出部分多边环境协定。除广义的公约(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外,还有针对具体议题的协定(如《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和具体地区的协定(如《保护黑海免受污染公约》)。此类协定不由联合国机构监察,而是由公约下设的特定组织负责监察
联合国机构只监察部分多边环境协定。
联合国会员国可能是或不是某一公约的缔约方
在以下网址查询某一公约的缔约国: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通常为联合国多边环境协定条约监察机构提供秘书处支持,并牵头与多边环境协定相关的联合国系统内协调工作。下述介绍了就这一议题展开工作的三个联合国机构。
许多多边环境协定要求缔约国提交关于公约条款在本国执行情况的国家报告。缔约方会议会审评报告并采取其它行动。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en]为政府间合作,以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制定了整体框架。缔约方会议是《公约》的最高决策机关。《公约》缔约方所涉所有国家都出席缔约方会议。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致力于保护地球的臭氧层。
《生物多样性公约》有三个目标: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公平和合理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产生的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