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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指南

联合国会员国

联合国成员国

联合国宪章》第二章第三至六条涉及联合国成员国。只有主权国家才有资格成为联合国成员国。

联合国不同机关的成员国各不相同。

主要机关的成员国由《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en] 决定;

  •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九条,“大会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织之。”
  •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其中有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其中五个非常任理事国每年由大会选出,任期两年。
  •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六十一条,“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由大会选举联合国五十四会员国组织之”;每年选举理事十八国,任期三年。
  •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 第一章第二至三十三条,国际法院由15名“独立法官组成,不论其国籍如何,当选国际法院法官必须品格高尚,并在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的任命资格或公认的国际法专家”;每三年改选五名成员,任期九年。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进行选举,只有在这两个机关同时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

根据《宪章》,大会(第二十二条)、安全理事会(第二十九条)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六十八条)可设立附属机构。设立附属机构(也称为授权)的决定通常包括:

  • 成员类型:例如以国家职位身份的任职或以个人职位身份的任职
  • 成员数量
  • 根据各区域集团之间的公平地域分配来分配席位
  • 选举成员的方法
  • 成员任期
  • 例子:A/RES/60/251设立人权理事会

额外资源

提供更多信息的网站、研究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

会员资格、参与和观察员地位

根据《宪章》内容,联合国的会员资格参与资格不同

《联合国宪章》第二章第三至六条 关于联合国成员国。只有国家才能成为联合国会员国。

联合国不同机关的成员国各不相同。

《宪章》第三十一至三十二条关于各国参加安全理事会

《宪章》第六十九至七十一条关注各国、专门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参加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此外,大会有给予非会员国和政府间组织观察员地位的惯例,见A/49/49(Vol.I),第49/426号决定第341页。具有观察员地位的实体收到“作为观察员参加大会届会和工作的长期邀请”(A/INF/73/5)。

要进一步研究这些问题,请咨询有关该机构或《宪章》条款的次要来源。例如:《安全理事会惯例汇辑》中的一章是关于安理会在成员国中的作用,其中一节是关于参加安理会。 

区域集团

联合国的区域集团是指除其他讨论外,协调各机构选举候选人提名的国家团体。主要区域集团包括非洲国家集团、亚洲国家集团、东欧国家集团、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以及西欧和其他国家集团。

《联合国日刊》每月公布各区域集团主席以及大量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