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第二章第三至六条涉及联合国成员国。只有主权国家才有资格成为联合国成员国。
联合国不同机关的成员国各不相同。
主要机关的成员国由《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en] 决定;
根据《宪章》,大会(第二十二条)、安全理事会(第二十九条)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六十八条)可设立附属机构。设立附属机构(也称为授权)的决定通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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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
最初,安全理事会有11个理事国:5个常任理事国和6个非常任理事国。1963年,大会建议修正《宪章》,增加安全理事会成员:
大会议事规则(A/520/Rev.20)第一四二至一四四条涉及安全理事会选举。
《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安全理事会对非程序性问题的表决“需要九名成员的赞成票,其中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这通常称为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
有关安理会投票和否决权的更多信息,请参阅以下资源: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六十一条,“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由大会选举联合国五十四会员国组织之”。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有54个成员国:
《宪章》已修订两次,增加了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成员数。
大会议事规则(A/520/Rev.20)第一四五至一四六条涉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选举。
根据A/RES/60/251,人权理事会由大会选出的47个成员国组成,任期三年。A/RES/65/281从2013开始,每年一月一号开始轮换成员国。
根据《宪章》内容,联合国的会员资格和参与资格不同。
《联合国宪章》第二章第三至六条 关于联合国成员国。只有国家才能成为联合国会员国。
《宪章》第三十一至三十二条关于各国参加安全理事会。
《宪章》第六十九至七十一条关注各国、专门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参加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此外,大会有给予非会员国和政府间组织观察员地位的惯例,见A/49/49(Vol.I),第49/426号决定第341页。具有观察员地位的实体收到“作为观察员参加大会届会和工作的长期邀请”(A/INF/73/5)。
要进一步研究这些问题,请咨询有关该机构或《宪章》条款的次要来源。例如:《安全理事会惯例汇辑》中的一章是关于安理会在成员国中的作用,其中一节是关于参加安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