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第二章第三至六条涉及联合国成员国。只有主权国家才有资格成为联合国成员国。
联合国不同机关的成员国各不相同。
主要机关的成员国由《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en] 决定;
-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九条,“大会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织之。”
-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其中有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其中五个非常任理事国每年由大会选出,任期两年。
-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六十一条,“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由大会选举联合国五十四会员国组织之”;每年选举理事十八国,任期三年。
-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 第一章第二至三十三条,国际法院由15名“独立法官组成,不论其国籍如何,当选国际法院法官必须品格高尚,并在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的任命资格或公认的国际法专家”;每三年改选五名成员,任期九年。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进行选举,只有在这两个机关同时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
根据《宪章》,大会(第二十二条)、安全理事会(第二十九条)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六十八条)可设立附属机构。设立附属机构(也称为授权)的决定通常包括:
- 成员类型:例如以国家职位身份的任职或以个人职位身份的任职
- 成员数量
- 根据各区域集团之间的公平地域分配来分配席位
- 选举成员的方法
- 成员任期
- 例子:A/RES/60/251设立人权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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